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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2015年二季度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摘要)

时间:2015-08-07 10:44

一、基本情况

  (一)安全质量测评工作

  二季度,全市17个区(县)开展测评工作的在施房屋建筑工程共计2985项工程、15474个单体,在建面积13589.8万平方米,涉及1089家建设开发企业、585家施工企业、210家监理企业。纳入二季度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1981个,涉及施工企业453家,监理企业191,注册人员2635名(施工项目负责人1728名、总监理工程师907名)。1004项工程因处于施工前准备、停工、完工预验阶段而未纳入测评排名。

  二季度,全市17个区(县)纳入测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共计274个工程、2145个单体(单体是指道路、桥梁、雨污水),涉及63家建设开发企业、92家施工企业、65家监理企业。纳入二季度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87个,涉及施工企业46家,监理企业23,注册人员113名(施工项目负责人67名、总监理工程师46名)。187个工程因处于施工前准备、停工、完工预验阶段而未纳入工程测评排名。

  开展测评工作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共7条线、58个施工标段、26个监理标段,涉及3家建设单位、27家施工企业、17家监理企业。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共3条线、8个施工标段、6个监理标段,涉及2家建设单位、7家施工企业、6家监理企业。注册人员98名(施工项目负责人66名、总监理工程师32名)。

  开展测评工作的检测机构8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149家,预制构件企业13家。

  (二)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二季度,全市共实施一般行政处罚470起,罚款715.83万元。其中,质量类处罚71起、罚款519.71万元,安全类处罚397起、罚款188.38万元,其他类2起、罚款7.74万元。市监督总站作出处罚49起、罚款116.37万元。其中,质量类14起、罚款76.03万元,安全类33起、罚款32.6万元,其他类2起、罚款7.74万元。区(县)监督执法机构处罚421起、罚款599.46万元,处罚金额最高的为大兴区141.69万元;其中,质量类处罚57起、罚款443.68万元,处罚金额最高的为东城区,处罚金额139.13万元;安全类处罚364起、罚款155.78万元,处罚金额最高的为朝阳区53万元。

  (三)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二季度,全市建设系统仅东城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起,死亡1人,其他区县未发生亡人事故。

  (四)质量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二季度,全市质量监督机构累计新注册工程721项,同比减少58%,累计竣工401项,同比减少62%。全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在施工程最高达到26157项,同比增加11%,其中房建工程24069项,市政工程2016项,轨道交通工程72项。共巡回检查1535次,同比减少6%,下发责改249份,同比增加39%

  (五)信息宣传工作基本情况

通过市住建委政务内、外网发布信息情况:市区(县)两级监督执法机构通过市住建委政务内、外网共发布相关工作信息363条,其中,由市监督总站发布信息233,由各区县发布信息130条。

质量监督平台信息发布情况:各区(县)监督执法机构通过质量监督平台发布信息118条。

信息被媒体采用情况:市区(县)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共有128条通过规范程序发布的政务信息被媒体正面采编(市监督总站60,区监督执法机构68),其中有125条信息被地方级媒体采编,有3条信息被国家级媒体采编。

  其他宣传工作情况:市监督总站通过委政务微博“安居北京”发布政务微博14条,其中10条转发数量超过100次,2条转发次数超过50次。市监督总站二季度组织开展了土建专业现场观摩学习交流新闻宣传活动,宣传效果良好。

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区(县)所辖在施工程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略)

  (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二季度处罚数量同比大幅降低、金额大幅增加。全市二季度处罚470起,比2014年二季度减少242起,同比减少34%;罚款金额715.83万元,比2014年二季度增加260.56万元,同比增加57%。二是零处罚现象依然存在。全市17个区县中,质量类零处罚的有7个,占比41%。三是各区县执法力度差异较大。从处罚数量上,处罚数量最多的朝阳区133起,最少的仅2起,两者相差67倍。从处罚金额上,处罚金额最多的大兴区141.69万元,最少的0.4万元,两者相差354倍。四是案卷制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信息录入平台不及时情况依然存在,案卷制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方面:模板支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及纵横向剪刀撑、未设置纵向及横向扫地杆、立杆上端包括可调螺杆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超过规范要求,脚手架主节点未设置横向水平杆、未在外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连墙件水平、竖向间距超过规范要求,悬挑钢梁设置与方案及规范要求不符,架子工未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深基坑方面:施工单位未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或监测项目不全,基坑周边未设置挡水围堰,基坑周边1m范围内堆物堆料。

  临时用电方面:配电箱内PE线未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使用一个开关箱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或用电设备未设置专用开关箱,电缆线沿地面明敷设、未采取防护措施,配电柜漏电保护器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内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

  消防安全方面: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满足5m的规范要求,油漆桶露天存放、未存入库房,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消防泵房电源未引自总断路器上端。

  扬尘治理方面: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道路未硬化、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现场未设置密闭垃圾站,袋装砂浆未放入库房且未覆盖,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面密目网局部有破损,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未联网。

  其他方面: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四)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存在问题。部分记录未填写具体执法人员姓名或仅有一名执法人员;部分记录单未填写 “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和“监督执法工作”;部分记录单中未填写“被检查单位”;部分竣工验收抽查单填写不正确。二是质量监督执法记录存在问题。部分监督执法记录存在笔误现象,建议应加强对执法文书严肃性的认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个别监督执法室形成的监督执法记录格式不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京建发〔2014387号)要求;个别监督执法记录存在检查内容描述不清楚、不规范、不具体的情况;部分室存在“质量监督注册号”前后不一致,监督执法记录“编号”未按流水形式编号等现象;有些监督执法室在 “当事人签认”一栏中出现单位名称书写不规范、参建单位漏签、签认字迹潦草或项目负责人与信息平台不一致的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在建设单位“当事人签认”一栏中出现未按规定标注职务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信息平台不一致的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

  (五)信息宣传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略)

  三、二季度在施工程监管工作评价情况(略)

  四、二季度差别化监管情况

  为激励在施参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差别化监管措施,市住建委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结合在施工程数量,制定差别化监管计划,实施差别化监管。

  (一)差别化监管规则

  1.企业差别化监管规则:

  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差别化监管规则:施工企业按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资质等级,监理企业按综合、甲级、乙级、丙级四个等级,以各资质等级范围工程数量平均值(工程数量/企业数量)为基数,划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抽取相应资质等级各层次排名靠后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执法,并且对上季度发生一般(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责任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执法;对上季度未开展测评、在施工程数量5个以上但企业或项目季度测评率低于50%、测评工作明显弄虚作假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将分别实施通报、约谈、动态管理记分处理。

  轨道交通工程企业差别化监管规则:对被提出评估不合格的标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提出评估不合格的标段,与招投标市场联动,依法暂扣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1-3个月或暂停相应时间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其相应时间的投标资格。

  2.项目差别化监管规则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差别化监管规则:由各区(县)监督机构结合所辖工程安全质量测评排名、监督抽查等情况确定差别化监管项目,差别化监管项目数量宜为区县所辖在施工程数的2%且不宜少于3项,同时应在通报发布10日内将差别化监管项目名单报送市监督总站,并对上季度发生一般(含)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对未开展测评及测评工作明显弄虚作假的项目,将分别实施通报、约谈、动态管理记分处理。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差别化监管规则:对被提出管理薄弱的标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对被提出评估不合格的标段,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三是对一年内两次提出评估不合格的标段,建议企业撤换项目负责人。

  (二)差别化监管企业

  1.差别化监管施工企业: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差别化监管施工企业详见《2015年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通报》。

  2.差别化监管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差别化监管项目由各区县监督机构确定,并通知相关企业。

  轨道交通工程差别化监管标段详见《2015年二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通报》。

  (三)各区(县)监督机构落实上季度差别化监管情况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差别化监管规则,2015年二季度对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区(县)监督部门是:顺义区、密云县、平谷区。

  以下区(县)监督部门未在20155月至7月对所辖区域内确定的差别化监管项目进行不少于2次抽查,并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录入测评平台:朝阳区、怀柔区、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庆县。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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