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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2-08-30 09:40

京建发〔2012368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工程规划许可或备案、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注册、消防备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实施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中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
  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层数的,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其它的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将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确认函、经区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原规划许可证号和项目设计施工图提供给市规划委,市规划委收到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出接收文件。

二、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必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
   
三、实施责任主体持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确认函、经区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抗震鉴定报告和设计施工图到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现行审查标准,对抗震加固及节能改造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施工图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凡参与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为合格承包人名册内的企业。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监理部必须按照合格承包人入册申请时填报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配备,且满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的要求。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人同意。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技术交底制度,建筑材料、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自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
   
六、监理单位应当细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七、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应使用有国家或北京市发布了应用技术标准的,或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施工技术导则的燃烧性能为A级和复合A级热固性外保温材料。在采用岩棉板、玻璃棉板等无机外保温材料时,应当采取保温板与墙体基层连结的强化措施和有效的防水措施。严格执行外保温材料生产厂家专项备案和施工单位采购备案制度。施工单位要加强外保温材料的进场复试和见证取样检验。岩棉板、玻璃棉板和燃烧性能为复合A级的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严格执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及《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7号)的有关规定。
    
八、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材料和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对国家和本市没有发布施工技术、验收标准或应用技术导则的,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技术和验收的企业标准,经行业内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方可实施,所备案的企业标准只能由该企业实施。
   
九、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对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的属地管理,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强化过程监督,并依法对实施责任主体组织的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市监督总站应加强对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质量网格检查。
   
十、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发[2012]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消防设施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27号)、《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7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摘自市住建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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