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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

时间:2019-06-24 10:28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3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5597717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信息上报相关资料。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专项验收信息是建设单位勾选验收事项后,按照专项验收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资料:

  1、工程立项文件;

  2、土地使用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

  网上上报专项验收资料:

  一、规划验收:

  1、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2、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3、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城建档案验收:

  1、竣工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三、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

  2、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3、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有京建法[2019]2号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该文件执行)。

  五、消防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六、人防验收:

  1、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特种设备验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八、给水验收:

  1、自来水工程竣工报告[交底记录、隐蔽检查记录(口径300以下不需要)、焊缝综合质量检查(无焊缝不需要)、给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长度小于30米工程不需要)、供水管线固定资产产权移交协议书];

  2、自来水工程竣工图[(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管件结合图、测量成果图、设计变更或洽商(无变更不需要)]。

  九、排水验收:

  1、排水工程竣工报告(必填设计审核意见书编号);

  2、排水工程竣工图(包含接入市政干井要注明检查井号及座标、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盖竣工图章)。

  十、电力验收:

  1、电力工程竣工图(土建、电气一次、电气二次);

  2、电力工程竣工报告(土建电气主要工作量,设备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十一、燃气验收:

  1、燃气工程竣工图(管线测量图);

  2、燃气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洽商记录或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燃气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验收单、阴极保护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完整性检测报告、焊缝射线探伤无损检测报告、用户明细表)。

  十二、热力验收:

  1、热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C8-1),采暖热计量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网上选择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中“验收事项”栏选择相应的验收事项,然后点击确认。

  网上点击提交预览:建设单位选择验收事项并上传相应资料,然后可点击“提交预览”,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进行主动服务和监管排查。

  网上点击提交:建设单位点击“提交”后,就正式进入联合验收,系统会向所有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推送短信,并根据14个验收事项的分派规则,将建设单位勾选的验收事项自动分派至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

  网上申报取回:在工程提交预览和正式进入联合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可进行取回操作,取回后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将被清除,建设单位可修改各项申报资料并重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联合验收:在工程联合验收期间,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其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开展资料审核和实体验收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对于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系统会自动生成带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可凭此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房屋销售手续。

联合验收流程图(见住建委网站,信息公开栏目)

  (信息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5日)

主办单位 :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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