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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2-19 09:0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85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

前不久,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山东潍坊部分地区违规使用麻刚沙(即风化砂石)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防止不合格砂石流入北京建筑市场,给本市的建设工程带来安全质量隐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用砂石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砂石的质量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和易性、耐久性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稳定性,关系到混凝土质量的优劣,更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质量不合格的砂石对工程的危害,特别是其对耐久性的影响是长期渐变的,这无疑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目前,本市砂石质量亦有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颗粒级配、含泥量、砂含石指标等方面。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使用不合格砂石的危害性,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确保使用合格的砂石。

二、采取措施,加强砂石质量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加强砂石的质量管理工作。一是不得采购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砂石,不得采购使用盗采的砂石,禁止使用坚固性、抗压强度、压碎指标不合格的砂石。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合法;二是要认真核验砂石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禁止使用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生产厂家供应的砂石材料。三是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砂石严格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复试批次和复试项目符合标准规定。经检验不合格的砂石必须坚决退场。对质量波动较大的砂石,要加大进场检验频次。四是不得在接触地下水、雨水的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高碱活性的砂石,在其他混凝土工程中应用时,应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止碱活性反应的措施。五是积极创新,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加强进场砂石的预均化和砂含泥量治理工作。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力度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砂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使用不合格砂石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撤回其资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31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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