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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18 10:18

市住建委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3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且在资质许可范围及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以其他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且分站已通过绿色达标的,应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的分站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及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的采购、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和使用管理,不得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进行核验,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实地考查,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6月28日

 

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严禁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浇筑施工和养护,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清出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要重点加强对建筑用砂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超标海砂及麻刚沙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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