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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市规划委关于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05-09 16:29

市住建委  市规划委

关于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4128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质量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事关民生的民心工程。为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住型商品住房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负总体管理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转的建设资金;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对自住型商品住房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勘察责任;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出具的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偷工减料;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并对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认真执行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六)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产产品的质量责任;必须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生产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必须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原材料、出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进行检验。

  (七)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的要求开展测评工作。

  二、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实行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验。建设单位在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进行实体检测;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卫生间进行带水检验,减少交付后渗漏问题。

  (二)防治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方案,重点防治屋面渗水、外窗及阳台漏雨,卫生间渗漏、二次结构隔墙开裂、外保温施工质量造成墙体结露等问题;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常见质量问题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和消除常见质量问题。

  (三)坚持样板引路制度。要求工程在大面积装修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先做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专业都齐全的样板间或样板层,样板间的装修做法、工艺标准、质量标准,经过工程参建各方认可后才能开始大面积的装修。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抓好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五)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自住型商品住房各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三、强化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的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工程参建单位有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立建材信用评价系统。本市建立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鼓励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参建单位优先选用信用优良企业的建筑材料。

  (三)实行监督抽样检测制度。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节能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建筑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四)强化分户验收环节监管。在继续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的同时,强化对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执行过程,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切实将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责令改正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410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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