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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老旧小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05-03 18:17

关于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12]7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加强我市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招投标程序,加强建设队伍管理

各区县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把招投标关。

1.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综合改造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要求,本市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

2.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对于在综合改造工程中有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将其从本市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中清除。

二、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检查督促工程进展,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要结合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积极协调各专业单位,保证施工顺序和各项使用功能。

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均应当按照合格承包人入册申请时填报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配备。

3.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结合综合改造工程实际,制定并落实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1980年以前建成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应当按照合格承包人入册申请时填报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配备。

三、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改造工程实效

1.严格监督执法。经各区县政府批准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区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属地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对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加强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详细的施工期居民隔离等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和区县工程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许可文件、设计施工图审查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进一步加强建材管理。严格建材质量把关。综合改造工程所用的主要建材,除必须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建材采购备案制度。改造工程所用的主要建材必须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备案。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材采购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采购备案或备案信息与现场使用材料不符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建筑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

3. 抓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随竣随验,以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各区县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各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

4.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技术交底制度,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

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和技术难度较高的,总承包单位应当选拔业务素质高,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参与解决疑难问题。

5.监理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细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质量监理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严格限制施工时间。综合改造施工时间为早8:0012:00,下午2:006:00

2.做好居民防护工作。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完全撤离居住人员。不能做到完全撤离居住人员时,必须采取作业区与非作业区防火分隔、外门窗防火封堵及其它施工现场综合防火措施。因特殊原因需特别看护无法撤出的,由属地街道、施工企业和被看护人员亲属签订安全责任书。

3.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每个项目依法按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施工。

4.要重点加强三宝”“四口等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小区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进出安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人员出入口等临边防护情况管理,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帽佩戴情况、安全带佩戴和系挂情况以及现场安全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要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搭设脚手架,作业面要满铺脚手板,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

6.加强拆除作业安全管理。综合改造工程实施前,要对原房屋外立面部分附属设施、构件进行拆除。拆除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拆除备案。严禁拆除施工对原建筑结构造成损伤。拆除施工开始前,要向周围群众发出告示,在拆除危险区周围应当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7. 加强吊装安全作业管理。我市此次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大规模采用工业化加固方案,预制构件由工厂生产,在现场实施组装作业。吊装作业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区周围应当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8.做好居民财产保护工作。施工期间楼内撤离居民时,要做好楼内的安防工作,避免居民家中财产遗失。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摘自市住建委官网,发布时间: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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