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6〕414号),现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用途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行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交流。
二、会费标准
1 一级(含甲级、特级)企业2000元/年;
2 二级、三级(含乙级、丙级)企业1000元/年。
三、 会费缴纳
1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2 会费统一交至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财务开据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 本会秘书处将严格按会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
4 依据《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四、本《办法》自第七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