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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理事、监事候选人产生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6-03-17 14:41

□王 绮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委托,对第七届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候选人情况进行说明。

一、关于理事单位的条件、数量和产生

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因此,我们推荐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主要条件,一是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二是能够按照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团结会员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科技进步;三是理事本人应是企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且热心协会工作,支持协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

理事单位的数量,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会员人数(单位)少于500人的,其理事人数不超过30人”。本会此次重新登记的会员单位为200余家,因此,理事候选人推荐30人为宜。

根据上述条件和数量限制,协会换届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召开了会长扩大会议,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讨论和确认,并报市住建委和市社团办同意。

二、关于监事会的组成

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与上届相比,本届监事会的最大变化是监事会成员不担任理事会职务。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肩负着“向会员大会负责”,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财经纪律、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等重大责任;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在3人中产生。

为此,协会换届领导小组经过沟通,提出了监事会人选,召开会长扩大会议进行了讨论和确认,并报市住建委和市社团办同意。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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