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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开展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10-10 12:46

京建发〔2013〕4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3年9月-11月,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散装预拌砂浆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内和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并进入二次结构建筑砂浆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重点检查大施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重点检查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和散装移动筒仓安置情况,有无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核验施工单位针对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三)抽样检验预拌砂浆质量状况。

三、组织实施

(一)检查形式

本次检查分为施工企业自查、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三个阶段。

1、施工企业自查阶段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工企业应成立检查组对集团所属工程及二级公司所属工程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及时改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2、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阶段

10月15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建材使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属地内在施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阶段

10月中旬开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全市在施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工程项目确定

区县自行检查项目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自行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项目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分别提供本行政区域“禁现”范围内全部项目清单(进入建筑砂浆使用阶段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比例随机抽取确定。

(三)工作联系机制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请于2013年9月18日前将负责专项检查的部门、检查人员及联系方式、工程项目名单(附件1)等信息报至市建筑节能建材办。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集团(总公司)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相关要求,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全面高质量完成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专项工作任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检查中发现有现场搅拌砂浆、未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等法规进行处罚,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请各区县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市建筑节能建材办。

特此通知。

 

附件:1.专项检查工程项目清单(本刊略)

2.北京市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现场核查表(本刊略)

3.施工单位现场准备资料清单(本刊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    

 

(来源: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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