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
质量评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和《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专家的管理工作,加强专家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参加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和建筑(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专家。专家主要由土建、设备、电气、钢结构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专家来源
专家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会员单位及所属企业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且所在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成绩显著。可通过个人申请、企业推荐的方式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觉悟,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人正派,公正廉洁,自觉遵守《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专家自律公约》(见附件1)。
2.热心市建质协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质量活动。自觉维护专家荣誉、协会信誉和良好形象。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3.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标准、规范及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4.申请人在本单位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和工程创优工作,积极参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5.入库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表达清晰。
第三章 申请、选聘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填写“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报市建质协审查备案。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会员单位填报“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报市建质协审查审批。
第八条 市建质协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并兼顾专家分布的代表性,结合质量评价工作需求和专家变更、退出等情况,在专家库中进行遴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建质协颁发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专家聘期一般为5年。优秀的专家经市建质协审批,可以续聘。续聘期限男性不超过62岁,女性不超过57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1.参加质量评价活动,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对本单位创建优质工程活动进行相关的咨询、培训、检查、评价等工作;
3.对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活动和市建质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获得市建质协发放的相应补贴;
5.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市建质协规章制度;
2.完成市建质协安排的各项工作,服从安排,克服困难,工作优先,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3.公正廉洁,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价活动。对本人所参与专家活动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4.实事求是,顾全大局,自觉维护专家信誉和社会形象;
5.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市建质协备案。
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纪律
第十二条 市建质协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包括专家资格认定、选聘、培训、工作考核、专家补贴、动态管理(退出、续聘、解聘)等,并负责专家自律行为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队伍以“基本稳定、能进能出”为原则,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
1.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违反《北京市建筑(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专家自律公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2.未执行质量评价标准、未能公平公正履职的;
3.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一年内不能按时参加质量评价现场检查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理的;
5.违反职业道德,在会员单位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专家根据市建质协结构管理部和竣工管理部的安排,承担质量评价现场检查任务,市建质协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 专家因各种原因工作变动的,原推荐单位可申请暂停或调换,并填写《质量评价专家变动申请表》(见附件4),经市建质协研究后解聘;若推荐新的专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专家到龄退出专家库。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市建质协可酌情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市建质协允许,不得以专家名义对外组织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市建质协保密纪律,专家不得私自对外透露质量评价现场检查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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